作者:aoa网页版 时间:2024-11-20 06:53:0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更进一步推展本市社会公用电池设施建设,秉持《关于更进一步强化电动汽车电池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行意见》(京政办发〔2017〕36号)精神,我委之后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用电池设施的建设投资,给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金资金反对。请求各单位作好本辖区内社会公用电池设施项目建设投资补助金资金申报工作。
一、补助金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并投运的社会公用电池设施,即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作电池服务的停车场车站内建设,向全社会对外开放的,为新能源小客车获取电池服务的经营性电池设施。明确分成以下三类: (一)独立国家建设的社会公共停车场类。即:在根据规划独立国家建设并向社会对外开放的停放在机动车的场所,设施建设的电池设施。
(二)配建停车场类。即:在为商场、写字楼、园区、景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停放在机动车的场所,设施建设不具备对外开放条件并向社会对外开放的电池设施。 (三)其他类。
即:在打气(气)车站、4s店、高速路服务区等特定区域设施建设不具备对外开放条件并向社会对外开放的电池设施。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独立国家法人单位,享有电池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完备的电池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不具备电池设施建设运营和日常确保能力。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已完成备案且已竣工投运,面向社会公众获取电池服务。 (三)电池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确保管理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涉及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拒绝。
(四)终端北京市公用电池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保证合乎行业主管部门互联互通等涉及拒绝。 (五)用电价格、电池服务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涉及政策继续执行。 (六)并未用于财政资金建设且并未享用过其他财政资金政策反对。
三、补助金方式 我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采行后补助金方式给与资金反对,并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为〔2004〕2423号)中的资金申请人、审查、评估流程以及监督检查拒绝继续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项目建设投资补助金资金申请人的全案意见及批示(推荐函或审批函)。须要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否齐备并在批示中具体否合乎申报条件等全案意见。
(二)项目备案国家发改委文件。 (三)资金申请报告。
(四)由市城市管理委登录的北京市公用电池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全称“市级平台”)开具的关于本项目为社会公用电池设施、合乎终端市级平台涉及拒绝以及并未享用过单位内部电池设施建设补助金的确认函。 (五)项目招标有关文件。
(仅有限于于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涉及规定需展开招投标的项目) (六)申报单位关于材料真实性、该项目并未取得过其他补助金资金反对以及确保对外开放运营的承诺函。 (七)其他涉及材料。 五、法院时间 按照2019年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总体决定工程进度,为使补助金资金能于年内成功发布命令,我委即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法院各单位报来的资金申请报告,本年度其它时间仍然法院。
对于2018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项目仅有于本次接管材料,以后仍然法院。 六、其他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对外开放性、否需要持续运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胜全部责任。 (二)各区发展改革委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电池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全案和监管等工作,因应有关部门作好稽查、检查和审核等工作。
(三)对于经稽查或经检举找到,申报单位获取欺诈信息索取财政资金、取得补助金反对后仍然对外开放或经常出现其他不合乎补助金条件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确认中止其先前申报资格,受贿已派发补助金资金;构成犯罪的,收押涉及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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