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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精华》第2期(儒教问题专集)(2004年2月1日)本期主编:李申一、政教合一及其三种形式“政教合一”是政权与宗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或社会现象。在上古时代的许多国家,占到统治者地位的宗教的教规起着类似于法律的起到,该宗教的祭司或僧侣对政治有相当大的支配起到,对人民思想掌控很严,有些国家首脑同时担任宗教首领,这种状况在东方奴隶制专制国家尤其风行。在中古时代,东西方各国都用有国教之名或无国教之名的实质上的国教作为统治者思想,政教合一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当时的国家一般地说都正处于政教合一的历史发展阶段。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明确提出政教分离出来的主张以后,政教合一的现象日益减少,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依然有所不同程度地不存在。例如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还明确提出“神皇一体”、“祭政完全一致”,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完结,神道教仍然作为其国教。当代进界上还有一些国家仍在实施政教合一制度。
这里所说的政教合一,牵涉到的是狭义的政教关系,即宗教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的融合(西方人所称的RelationsbetweenChurchandState,经常译作“政教关系”,只不过所指的是“教会与国家之关系”,即体制化的宗教团体与作为统治者机构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政教关系”不应指一般的宗教(还包括体制化的与非体制化的、正统的与异端的宗教)与一般的政治(还包括统治阶级的与被统治阶级的、在朝的与在野党的政治)之间的关系。
这种融合的密切程度,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是各不相同的。融合的密切程度较小者,可称作“神权政治”,即宗教与政治、教会与国家、神权与政权的几乎融合;融合的密切程度较小者,可称作“国教统治者”,即被压低到统治者地位的宗教在思想领域内的掌控。当然,这两类情形之间并没具体的界限,大多数政教合一制度,总是相若最严苛的神权政治(如伊斯兰革命后的伊朗所实施者)与最肿胀的国教统治者(如《拉特兰条约》废止前的意大利所实施者)之间,我们可称作“保守的政教合一”,由于这种情形较为广泛,较能代表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结合的一般状况,我们为了行文便利,也可全称为“政教合一”。
于是,按照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结合的密切程度,我们就获得了政教合一现象的三个类型——“神权政治”、“国教统治者”、(保守的)“政教合一”。下面我们就来想到,这三种政教合一的形式,否不存在于中国的历史之中;如果不存在,又是什么宗教,以什么方式在这些政教合一形式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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